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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慧人房产人才网      2008/12/23 14:05:00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点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佩戴《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证》。《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规定统一式样,各收费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制或到所在区物价局按印制成本购买。
  车主寄放车辆时,停放场点应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
  管理人员及守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停放车辆丢失补偿费;停放区域设施安装、维护及保洁费;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凡违反者,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服〔1995〕28号和成价费〔2003〕16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