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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成都慧人房产人才网      2013/4/15 13:36:22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中国改革与社会转型研究者,知名时政观察家。其独到的视角源于对权威资讯的汲取和梳理。
   自国务院提出在明年6月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后,据报道,住建部等三部门正在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有望借鉴并整合住建部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的先行经验,整合国土资源部农村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登记信息。同时,在前期讨论和研究的准备工作中,涉及到部分“条例”中是否要针对性规定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的权限、范围等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物权法》在第十条中也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发挥的功能看,其于社会发展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通过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使得人们有长久的动力去创造和追求财富,造福社会。二是有助反腐的推进。三是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的关键时刻,有助于摸请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宏调提供精确的事实依据。
  其中对第二点需要展开来说明一下。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当下来说,人们最为看重的就是其反腐功能。但如果把反腐的希望寄托在该制度上,是不现实的。因为反腐只是制度完善后的衍生便利,且是借助于民事后果变相强制才显示出来的。换言之,假如一个人不去国家机关登记,他就很难交易、抵押和转让其不动产,这就迫使他不得不去登记,而只要一登记,系统就会立即自动显示其名下拥有的不动产状况。从这个角度看,其反腐功效是建立在信息的联网和统一上,目的是为纪检、审计等反腐机构提供便捷查询的渠道,它本身不具有甄别一个人是否为腐败份子的职能。因此,要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反腐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就必须确保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一个有缺陷的登记制度,其反腐功效肯定要打折扣,甚至还会为腐败制造更多的机会。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作用很明了,然而,要推进统一的信息登记工作并不容易。这个阻力既来自于制度修订,也来自于技术层面,还来自于部门和个人利益。目前,中国登记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登记机构不统一,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有近10个,每个登记部门都有不同的登记程序,基础数据也不一样,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麻烦。何况,很多中小城市本身的信息化工作未完成,甚至未建立起电子化的管理。上述情况无疑使得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场硬仗。
  为此,须先立法,把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定下来。这就需要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在这一步后,再研究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问题。作为第一步,可以先在法律上明确统一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登记程序和登记收费,再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最终过渡到所有的不动产,均由一个登记机构登记。